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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徐中华与徐素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华,徐素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徐中华。被告:徐素娟。原告徐中华与被告徐素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施彩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徐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素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中华起诉称:2008年下半年至2011年10月,原告数次为被告加工拉丝机配件及辅助设备等,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加工费。2011年10月1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徐中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向法庭陈述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徐素娟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被告徐素娟至今尚欠原告徐中华加工费4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交付了全部工作成果,被告理应支付报酬。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素娟应支付原告徐中华加工费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徐素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庐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