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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王向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王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刘洋,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建设街31号。被执行人:王向阳,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市场浴池有限责任公司、王向阳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吉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吉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继伟审 判 员  王川良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