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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荣,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荣。被执行人王军。申请执行人陈光荣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邛崃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光荣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未调查出被执行人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光荣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光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陈光荣尚未受偿的200000元及诉讼费2150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