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丽娜与被告魏付现、张俊凯、常俊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娜,魏付现,张俊凯,常俊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朱丽娜,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合闯,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朱丽娜之夫。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付现,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无号牌“东方红”四轮拖拉机车主。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凯,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豫JUK8**“菲亚特”牌轿车驾驶人。被告:常俊庆,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JUK896“菲亚特”牌轿车登记车主。原告朱丽娜与被告魏付现、张俊凯、常俊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丽娜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为669.50元,保全费390元,共计1059.50元,由原告朱丽娜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利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