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孟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孟繁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2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18号。负责人:裘建雄,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孔祥礼,该支行职工。被告:孟繁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告孟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