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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孙氏、孙明英等与郭建芸、黄金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孙氏,孙明英,王强峰,郭建芸,黄金鑫,范跃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王孙氏。申请执行人孙明英。申请执行人王强峰。被执行人郭建芸。被执行人黄金鑫。被执行人范跃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孙氏等三人与被执行人郭建芸、黄金鑫、范跃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昌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李贵友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