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基本情况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8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未诉字(2013)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胡XX在吃饭期间发生口角并撕打。次日凌晨0时许,王某途径庆阳市西峰区雄越酒店时,发现胡XX的白色路虎牌越野车停放在该酒店门口,遂持该酒店的烟灰缸、餐饮牌将该车的前风挡玻璃、引擎盖、倒车镜等部位砸损,被损坏修复价值42484元。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与胡XX在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皇家海鲜火锅店”吃饭期间发生口角并撕打,胡XX将火锅汤泼到王某妻子钟XX头上和眼睛上,王某的右手指被玻璃杯割破。王某回家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开车到胡XX家辱骂并砸破三片窗户玻璃后离开。途经雄越大酒店时,发现胡XX的白色路虎牌越野车停在该酒店门口,到酒店寻找胡XX未果,遂在酒店大厅拿起一个烟灰缸,到酒店门前将胡XX的越野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后又返回酒店大厅,拿出酒店餐饮指示牌将此车引擎盖、倒车镜等部位故意毁损,后被雄越酒店保安发现并报案。经庆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辆被损坏修复价值为42484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与胡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以950000元购买胡XX的白色路虎牌越野车,已履行,胡XX对王某故意毁坏其财物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明其车辆被王某故意毁坏的事实经过及报案等事实。2、证人王X、袁XX、张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一自称叫王某的男子持烟灰缸、餐饮指示牌将庆阳市西峰区雄越酒店门口停放的一辆路虎越野车前风挡玻璃、引擎盖等部位毁损的事实;证人冯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婆婆给其打电话说家里来人砸门和窗户,其去庆阳市西峰区雄越酒店找丈夫胡XX时,在该酒店门口看见其家的路虎牌越野车被人毁损,王某当时在现场,承认车是他砸坏的事实;证人王X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晚,其与王某、胡XX等人吃饭期间,王某与胡XX发生口角和撕打。次日早胡XX电话告知其王某将他的路虎车砸坏的事实;证人钟XX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晚,其与王某、胡XX等人吃饭期间,王某与胡XX发生口角和撕打。次日其听说王某将胡XX的路虎车砸坏的事实。3、辨认笔录,经冯XX辨认,王某系砸毁自家车辆的嫌疑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证明案发现场及车辆毁损的情况;机动车销售发票及完税证明,证明车辆的购买价格;估价鉴定意见书,证明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4、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与胡XX就受损车辆的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胡XX对王某故意毁坏其财物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5、物证餐饮指示牌1个。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亚平审 判 员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