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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申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与封海燕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德明,封海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申字第10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德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秀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封海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晓辉。申请再审人杨德明与被申请人封海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温泰商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封海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浙温商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杨德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杨德明诉称:1、承诺书系申请人受欺骗的情况下签订,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2012年6月21日,申请人表弟沈志刚说有人要打他,让申请人和他一起去,申请人就去了,到了林晓辉(被申请人丈夫)办公室,林晓辉与沈志刚在办公室用方言说了一会话,林晓辉拿出一张纸让申请人签字,说是为了证明一下他们今天有谈过话,由于之前已经认识林晓辉,再另上律师的信任,没有内容就在林晓辉指的地方签了字。过了几个月林晓辉打电话给申请人,说要去法院申请执行,并说当天申请人签的是还款承诺书,申请人才明白自己被林晓辉和沈志刚设了圈套。故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被林晓辉欺骗承诺书无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借款人沈志刚在一审时作出答辩“申请人是为其签订还款承诺书提供见证,并不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足以证明申请人并非为沈志刚担保。3、原二审在申请人患精神疾病,行为能力受限,又无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应属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封海燕辩称:1、杨德明与沈志刚是表兄弟关系,被申请人丈夫与杨德明、沈志刚是朋友关系。沈志刚总共欠了2000余万元,被申请人与其他三个人是第一批起诉的。当时沈志刚是有财产的,执行的话是足以还请的。因杨德明与沈志刚来被申请人丈夫办公室,让被申请人晚点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丈夫考虑到两人是朋友关系,所以就与其达成协议,并免除了一部分的利息。杨德明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字。但在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到了之后,沈志刚没有还钱,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才发现有大量的债权人起诉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杨德明故意帮沈志刚拖延执行时间,因此将杨德明追加进来。况且,一审判决书并不是说承诺书无效,而是法律理解不同。2、沈志刚的答辩与客观和常理不符,沈志刚和杨德明是表兄弟关系,而且沈志刚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沈志刚是帮助杨德明推卸责任。3、根据杨德明提供的鉴定书,杨德明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在二审开庭时,杨德明也没有跟法官讲其患了精神疾病,要求延期开庭,法官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无论在二审的庭审还是今天的谈话,杨德明并没有提供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况且,杨德明于2013年1月26日,被其合伙人打了而做了精神鉴定,鉴定书中说其在此之前无精神家族史也无内科外科上的精神疾病。说明2013年1月26日之前,杨德明脑子是正常的,因此,其签订承诺书时脑子是清醒的。综上,请求驳回杨德明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封海燕在泰顺县人民法院(2012)温泰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前,与沈志刚、杨德明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约定杨德明作为保证人,对(2012)温泰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还款金额中的16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德明并签字确认,事实清楚。原审认为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杨德明诉称该协议系受欺骗的情况下签订,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但杨德明仅提供沈志刚在一审时答辩状认为“杨德明是为其签订还款承诺书提供见证,并不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证据,不予采信。因沈志刚系杨德明表兄弟,且沈志刚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证明力低。杨德明虽然在二审开庭时患有应激相关障碍,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二审开庭时属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杨德明参加原审庭审,程序合法。综上,杨德明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德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叶 峰审判员 李爱素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黛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