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刘鲜花、刘小花、刘龙兵与胡昌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灵川县广顺运输车队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鲜花,刘小花,刘龙兵,胡昌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灵川县广顺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刘鲜花,女,汉族。原告刘小花,女,汉族。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龙兵,男,汉族。原告刘龙兵,男,汉族。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新彪,男,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昌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玄,男,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02号盐业大厦南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刘庆文,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涛,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广西桂林人,本科文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客服部职工,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7号21栋2-6-1。被告灵川县广顺运输车队(以下简称广顺车队),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灵川县城八里街金色年华*号门面。负责人,秦和平,男。原告刘龙兵、刘鲜花、刘小花诉被告胡昌勇、保险公司、灵川县广顺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晶担任记录。原告刘龙兵及委托代理人谢新彪、被告胡昌勇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涛被告被告被告被告1、丧葬费2、3、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刘城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又因被告胡昌勇已承担了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4、摩托车损失因三原告未提供有效票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5、,本院予支持保险公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