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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徐祥华与俞孝锋、魏梦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华,俞孝锋,魏梦宽,莫建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487号原告徐祥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卫被告俞孝锋被告魏梦宽被告莫建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祥华与被告俞孝锋、魏梦宽、莫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孝锋、魏梦宽、莫建岗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华撤回对被告俞孝锋、魏梦宽、莫建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徐祥华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