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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宁东与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东,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周宁东,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吴昊,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栗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宁东偿还借款本金2475000元、利息250000元、案件受理费147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848元,以上共计277464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4645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布音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