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行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霍营社区与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霍营社区;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项行初字第0025号原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霍营社区(原项城市城郊霍营行政村第四村民组)霍国龙、霍国灵、霍绍良、霍国军、任愿生、霍铁领、霍铁周、霍国义、霍荣军、霍爱国等十户居民。诉讼代表人霍国龙,男,1956年9月生,汉族,住项城市。诉讼代表人霍国灵,男,1954年4月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高华,周口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被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世杰,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国明,项城市千佛阁司法所所长。原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霍营社区10户居民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土地征收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其利益得到实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霍营社区十户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退回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麻新领审判员 魏陆军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