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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杞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红波诉侯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波,侯建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杞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郭红波,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生。被告侯建党,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赵传伟,杞县五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郭红波诉被告侯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红波、被告侯建党的委托代理人赵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搞门窗装修,2011年10月被告去原告在阳堌的门市部订一个大门五个小门,共计5900元,当时协商是安装之后给钱。2011年农历12月份原告给被告安装防盗门,被告给付2300元,下欠3600元没给,说其中一个小门包边有问题,换过之后再给。原告给被告更换之后,被告仍然拒绝给付。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门款3600元及误工费2000元、名誉损失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卖给被告的门有严重的质量问题,门的颜色不一样,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已付货款,终止买卖合同,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是防盗门经销商,2011年10月被告购买原告防盗门一套,包括一个大门五个小门,价值5900元。2012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安装防盗门后,被告给付原告门款2300元,下欠原告3600元,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以门有质量问题为由拒还。2012年7月,原告到被告家卸门,被告不同意,后经泥沟派出所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提供的照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防盗门,未付清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600元,被告应当清偿。被告辩称门有质量问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000元、名誉损失5000元,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建党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红波门款3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负担50元,由原告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孙长青人民陪审员  张党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