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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军。委托代理人:岑翼宇。被告:李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