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