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常德市德山粮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常德市德山粮油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496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常修中。委托代理人潘高峰。被告常德市德山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秀。委托代理人宋维蒂。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常德市德山粮油公司(以下简称德山粮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被告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要求提前开庭且原告予以同意的申请,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高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维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两笔分别为260万元、109万元共计369万元的贷款。双方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00年12月10日,对上述借款被告始终未能清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6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关于农行代理农发行业务移交情况的报告、贷款分户移交表、粮食信贷资金占用情况明细表及余额明细表,拟证明本案被告德山粮油公司所欠借款均系原告于1996年12月24日承受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而来;2、借款借据二份,拟证明原、被告就历史借款在多次偿还及核实的基础上确认截止日借款总额为369万元的事实;3、借款合同变更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将借款归还期限延长至2000年12月10日。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合法,但该贷款系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政策性亏损已被认定为粮油附营业务挂账贷款,据国务院相关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规定,此类贷款应由贷款企业所属的省级政府清偿,而不是由原贷款企业清偿。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下列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据此,依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388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将部分贷款业务所涉债权依文件规定转让给原告,双方于1996年12月24日办理了移交手续,在移交的业务中含被告贷款。后经对账,原、被告于1998年11月30日分别将原借款金额转据为260万元和109万元,以上共计369万元。1999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被告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00年12月10日。后被告对以上借款并未清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金融借款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但依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此类债务属粮油附营业务挂账贷款,该债务应依法报请确认后由贷款企业所属的省级政府负责清偿。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36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63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沈凌溶人民陪审员  王立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