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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法执字第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兆军与张会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军,张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4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会平,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兆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8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会平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会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兆军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9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神民初字第03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和解义务,申请执行人克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