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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二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朱继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朱继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二初字第1122号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负责人王剑华。委托代理人曾满,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黄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继农,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被告朱继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继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12.5元,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合计人民币5182.5元,由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迪驰代理审判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谢秋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