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执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游某某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游正超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成执字第601-1号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游正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12月6日(2012)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游正超罚金刑一案。执行标的8万元。 被执行人游正超因本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执行中,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游正超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游正超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邱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