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成春与王仁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春,王仁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张成春。被告:王仁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春与被告王仁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成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