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庙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尤红强与张开地,顾树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红强,张开地,顾树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尤红强。委托代理人冯加生,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地。被告顾树干。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合伙做生意期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木屑,共计欠款7160元未付,现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7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张开地辩称,我与被告顾树干不存在合伙关系,我少原告的钱已经结清,原告的条据都是临时条据,不能用来主张权利。被告顾树干辩称,我与被告张开地不是合伙关系,我打条据给原告只是证明收到原告材料的,但材料是给厂里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屑。被告张开地分别于2005年3月25日、3月26日、3月28日、4月1日、4月4日、4月7日、4月15日、4月22日出具条据给原告,共计欠款4120元。被告顾树干分别于2005年3月17日、3月19日、3月20日、4月3日、4月23日、4月24日出具条据给原告,共计欠款3040元。后原告持据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二被告答辩、二被告出具的条据、(2010)沭庙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由二被告出具的条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开地辩解已付清原告货款、原告的条据系临时的、被告顾树干辩解是替厂里收原告材料的,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合伙关系,二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开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120元;二、被告顾树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开地、顾树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