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曾钰莹与王根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钰莹,王根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曾钰莹,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吴国亮,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生,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原告曾钰莹诉被告王根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其将另循其他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根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钰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钰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曾钰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