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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曾钰莹与王根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钰莹,王根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曾钰莹,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吴国亮,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生,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原告曾钰莹诉被告王根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其将另循其他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根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钰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钰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曾钰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