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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鄂C×××××号的本田牌CRV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原告陈某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雷彩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山路1号,房产证号码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鄂C×××××号的本田牌CRV轿车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二、冻结案外人雷彩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山路1号,房产证号码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的房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