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莫记、谢秀妃、欧志英、莫锦轩与王顺、张达治、李春燕附事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记,谢秀妃,欧志英,莫锦轩,王顺,张达治,李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记,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谢秀妃,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欧志英,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莫锦轩,男,住阳江市。法定代理人:欧志英,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王顺,男,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被执行人:张达治,男,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被执行人:李春燕,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莫记、谢秀妃、欧志英、莫锦轩与被执行人王顺、张达治、李春燕附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顺、张达治应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41042.55元给四申请执行人并负担诉讼费用;被执行人李春燕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其中36156.37元的补充赔偿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21日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6月13日,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召开听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到庭。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2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