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汶民一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高平银与陈庆利、张按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银,陈庆利,张按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汶民一初字第2075号原告高平银(曾用名高平祥),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蔚大旺,汶上杨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庆利,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第三人张按东,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秦茂龙,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方国,男,系张按东妻侄。原告高平银与被告陈庆利、第三人张按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平银、被告陈庆利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全部庭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第三次庭审时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平银诉称,2012年3月10日下午,我在跟着被告打工正常施工,不知道什么原因,把我从施工中三层楼的架板上掉下来,有在场的工人及被告立即把我送到了宁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后又去肥城市安驾庄镇医院,草率的给我进行了治疗,当晚把我送回了家,再未对我进行过问,对我的伤不管不问,后经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评残、误工鉴定费、伤残赔偿金28000元。被告陈庆利辩称,2012年3月10日,已经天黑了,原来已经开过会、天黑了不准许干活,但是他的为了赶进度,晚上干活,高平银在架子上,是张按东把高平银推下来的,因此我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张按东述称,原告和第三人在一块施工,从架板上摔下来,在这过程中,第三人没有任何过错,第三人也在施工当中,再者第三人与原告同时跟被告干活,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所以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平银受雇于被告陈庆利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抹灰工作。2012年3月10日傍晚,原告为了赶进度加班抹灰,在三层楼的架板上掉下来,当即被告和在场人将原告送至宁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告又将原告送至肥城市安驾庄镇医院进行了治疗。被告仅垫付400元之后,不再支付原告医疗费且该400元又在工资中扣除。原告花费医疗费1044.10元。原告个人委托泰安协和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140日,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100元。高平银和高平祥系同一人。另查明,原告高平银与第三人张按东是同时在同一架板上抹灰时掉落摔伤的。证人汪金忠、张忠玉、陈庆华到庭作证。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交通费单据、村委、派出所证明、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且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陈庆利在答辩中认为原告高平银受到的伤害为第三人张按东用手推下的,但其提供的三个证人的证言都没有确切证实这样的情节。而被告陈庆利对原告受雇于他从事抹灰工作,没有提出异议。原告在三层楼的架板上摔下说明被告没有尽到设置安全保障设施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70%)。原告本人未经准许私自超时加班,天黑造成视物不清、脚不稳,致使架板晃动,导致原告摔伤,应承担相应责任(20%)。第三人张按东与原告站立在同一架板上,增加了架板晃动的强度和频率,应承担相应责任(10%),原告不要求被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其承担的责任应予免除。原告提交本院盖有汶上县杨店乡一体化收款专章和肥城市骨科住院梁氏正骨专章的医疗单据不属于正规医疗单据,本院不予认可。故赔偿数额的计算应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70%=(1044.10+3673+100+18892+2200)×70%=18136.37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庆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平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8136.3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90元,被告承担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克房代理审判员 郭海善代理审判员 戴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胜涛第2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