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霞与刘华荣、丁宝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霞,刘华荣,丁宝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777号原告:于霞。委托代理人:吴绍山,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荣。委托代理人:闻志永,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宝爱。委托代理人:闻志永,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霞与被告刘华荣、丁宝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