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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霞与刘华荣、丁宝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霞,刘华荣,丁宝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777号原告:于霞。委托代理人:吴绍山,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荣。委托代理人:闻志永,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宝爱。委托代理人:闻志永,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霞与被告刘华荣、丁宝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