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何锡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何锡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系公司职员。被告何锡国,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锡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旭人民陪审员 金明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