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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施某某申请执行咸阳悦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1)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某,咸阳悦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悦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施某某申请执行咸阳悦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下欠的11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