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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培凡。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学锋审 判 员  王龙渊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庆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