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国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7号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谢卫国,男,汉族。系谢某某之祖父。申请人谢某某请求宣告王国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某某诉称,王国英与申请人谢某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王国英因申请人丈夫谢亮病重,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谢某某于2011年6月20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王国英失踪。经查,王国英,女,汉族。被申请人王国英与谢亮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黄沙坪镇山下村金狮江1组。2007年12月14日生申请人谢某某。2011年6月20日,被申请人王国英因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2011年8月21日,谢亮死亡。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山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发出寻找王国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国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谢某某之祖父谢卫国自愿作为失踪人王国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王国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谢某某作为王国英的儿子申请王国英为失踪人,谢卫国为失踪人王国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国英为失踪人;二、指定谢卫国为失踪人王国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