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8日1时许,在安阳市文峰区二果园与解放大道路口,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将被害人许某某、许某甲打伤。经鉴定,许某某、许某甲的损伤均构成轻伤。2013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投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其亲属之前曾与被害人许某某、许某甲等人发生纠纷,其寻找二被害人至安阳市文峰区二果园与解放大道路口附近时双方相遇并引发打架,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许某甲二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尺骨鹰嘴骨折,被害人许某甲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第6、7肋骨骨折,其二人损伤均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许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各自负担医疗费用,不再互相追究对方责任。2013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2月27日夜,其哥哥杨某在白壁镇梁固村家门口被数个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的男子殴打致伤,其和其嫂子赵某某、亲属杨某甲等人驾车带其哥哥去安阳市就医诊治。行至二果园附近时发现殴打其哥哥的数个男子,其和杨某甲等人过去和对方发生争执,其将对方两个男子打伤。二、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27日19时许,其和许某甲、刘某甲等人在安阳县辛村乡一饭店吃饭后乘车去安阳娱乐,期间其在车上睡着。后其一伙人在安阳市一娱乐广场唱歌后在二果园附近吃夜宵时被数个男子拦住殴打。三、被害人许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2月27日20时许,其和许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安阳县辛村乡一饭店吃饭后驾车去安阳娱乐,行至白壁镇附近时其几人下去解手时与附近村民发生争执、推搡,后其一伙人到安阳一娱乐广场唱歌后去二果园附近吃夜宵时被数人殴打。四、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2月27日19时许,其和许某某、许某甲等人在安阳县辛村乡一饭店吃饭后乘车去安阳娱乐,期间其在车上睡着。当行至白壁镇附近其感觉车子停到路边,车外有吵闹声音。后其一伙人在安阳二果园附近吃夜宵时被数个男子拦住殴打。五、证人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等人证言证实,其几人和许某某、许某甲、刘某甲等人在辛村乡一饭店吃饭后行至白壁镇附近解手时与附近村民发生争执,后几人在安阳市二果园吃夜宵时被数人殴打。六、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27日21时许,其发现数个男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其家门口解手,其质问对方时双方发生争执,对方数个男子对其丈夫杨某只殴打后驾车逃走。后其弟弟杨某某打电话称在安阳见着对方车辆,其和杨某某等人找到对方男子后,杨某某将对方两个男子拽住并打对方数下。七、公安机关出具的许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尺骨鹰嘴骨折,被害人许某甲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第6、7肋骨骨折,其二人损伤均构成轻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与两被害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其案发后与二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科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