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与王连法、苗阿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负责人任燕。委托代理人吴子杰、王美华。被告王连法。被告苗阿利。被告王金顺。法定代理人苗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与被告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撤回对被告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