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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与王连法、苗阿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负责人任燕。委托代理人吴子杰、王美华。被告王连法。被告苗阿利。被告王金顺。法定代理人苗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与被告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撤回对被告王连法、苗阿利、王金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