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亚锋与洛南县通达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叶一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锋,洛南县通达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叶一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王亚锋。被告洛南县通达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书,该公司经理。被告叶一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锋诉被告洛南县通达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叶一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锋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江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