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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正菲与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菲,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周正菲,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琴,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周正菲诉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正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琴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正菲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琴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对其主张提交了2013年2月7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两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审核上述证据,本院对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2月7日,被告李琴向原告周正菲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两张。分别载明:“欠条今借周正菲现金壹万元整李琴2013年2月7日”;“欠条今借周正菲现金贰万元整李琴2013年2月7日”。原告将现金30000元给付被告李琴。本院认为:被告李琴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李琴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证实。被告李琴在接到本院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和理由,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正菲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李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敏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付桂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