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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辛国恩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许文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辛国恩,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15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葛志洪,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敏,该公司干部。被告许文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艳敏,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国恩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许文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国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国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 娟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