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润青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青,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22号原告:王润青,女。委托代理人:唐亚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贠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青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润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78.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桂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