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淑青与张国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青,张国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赵淑青。被告张国云。原告赵淑青与被告张国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赵淑青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淑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淑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赵淑青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