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96号原告赵某。被告曹某,系赵某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