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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96号原告赵某。被告曹某,系赵某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