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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5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光军与张立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军,张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57-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军,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张立志,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立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一次性支付杨光军工程款362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3年7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执行费4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张立志的银行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