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81号原告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圣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全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义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47元,减半收取4073.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锡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