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郝某某,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58岁,汉族。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史建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