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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桥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传斌与吕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桥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陈XX,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吕XX,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丽华,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陈XX与被告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吕XX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2011年与被告在一起合伙做生意,因被告长期不垫资,原告提出不再合伙,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垫资的钱,被告答应退还,但原告一直未能拿到垫付款。2012年7月1日晚原告在江浦遇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垫资款,被告说没钱,原告即报警。后经珠江派出所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并立下字据,现已过了给付期,被告仍未支付。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3000元。被告吕XX辩称,欠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合伙做生意,后双方散伙,但因合伙期间的债务问题发生纠纷。2012年7月2日,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3000元,并打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承诺半年付清。承诺期限届满,被告未能给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一张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也承认欠条是其本人所写,其辩称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所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XX欠款23000元。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吕XX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