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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于某某,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魏某某,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