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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董小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董小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4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诉讼代表人:邱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晓晖。被告:董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被告董小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董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