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港法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梁某庆与黄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344)
法院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庆,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港法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梁某庆。被告:黄某女。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庆诉被告黄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庆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庆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庆负担(原告梁某庆已预交150元)。审判员 蔡玉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