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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谢雅雅诉被告明平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雅雅,明平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谢雅雅,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明平山,男,5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雅雅诉被告明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雅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明平山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雅雅撤回对被告明平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雅雅承担。审判员  曹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