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范庆才与关基显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庆才,关基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3号之二原告范庆才,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京正,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基显,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关基显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号房(权证号码:******)和珠海市香洲区******号房(活动室,权证号码:******),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原告范庆才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关基显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号房(权证号码:******)和珠海市香洲区******号房(活动室,权证号码:******)的查封,解除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审 判 长 吴巧贤审 判 员 谢丽琼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