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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刑初字第571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2010年10月1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3年9月5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3)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4日0时左右,被告人章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轿车从赤城街道西站附近往平某方向,在途经始丰街道××桥头××饭店门口路段时被天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章某的在卷供述,《酒精吹气检测单及图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图片》,《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前科、处理情况查询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现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艳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