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陈英、余远咾等与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汕尾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英;余远咾;刘宗政;余德存;林少金;肖楚青;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汕尾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汕尾市守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申请执行人:余远咾,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宗政,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申请执行人:余德存,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少金,女,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申请执行人:肖楚青,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法定代表人:许国为,经理。被执行人:汕尾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超,经理。被执行人:汕尾市华侨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超,经理。被执行人:汕尾市守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法定代表人:孙莫民,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英等与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汕尾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汕尾市华侨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汕尾市守振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汕尾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及(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陈英人民币18万元,返还余远咾人民币5万元,返还刘宗政人民币5元,返还余德存人民币8万元,返还林少金人民币5万元,返还肖楚青人民币2万元;汕尾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汕尾市华侨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汕尾市守振实业有限公司。该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汕尾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汕尾市华侨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汕尾市守振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银行、国土、房管、工商、交警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不明,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工商、交警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该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少棠审 判 员 :张戊财助理审判员 :苏文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文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