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杨松、刘金凤与何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松;刘金凤;何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37号原告:杨松,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原告:刘金凤,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何树,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刘金凤与被告何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邦生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树所有的肇事车(牌号为皖A×××××号小型客车)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杨松、刘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告何树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